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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向阳与胡宾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宾宾,郑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宾宾,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刚,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向阳,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上诉人胡宾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宾宾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刚,被上诉人郑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郑向阳所有的豫Q×××××号普通客车是否超过强制报废期限及是否按时年检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