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世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世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特54号申请人:重庆世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9层(名义层)1-5单元。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恒丽酒店6楼。法定代表人:吴某。申请人重庆世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中国贸仲西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重庆世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且该仲裁裁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应当履行生效裁决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仲西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准予进入执行程序。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