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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翠华与被告周式芳、赖松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华,周式芳,赖松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5民初361号原告黄翠华,男,1956年3月9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荣财(法律援助),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周式芳,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政和县。被告赖松云,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华与被告周式芳、赖松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1902.5元,由原告黄翠华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