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邱某与王卫(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宿迁市宿豫区网吧内盗窃作案7次,盗得手机7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6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与王卫至宿迁市宿豫区锦泰花园东门“印象网咖”二楼,盗得被害人王某放在77号桌上的“华为”G7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3元。上述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与王卫至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小区“盛世网吧”二楼,盗得被害人丁某放在80号桌上的“小米”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8元。该手机被邱某以11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3、2015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与王卫至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攻略高手网吧”,盗得被害人孙某放在45号桌上的“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7元。该手机被邱某以1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4、2015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与王卫至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攻略高手网吧”,盗得被害人张某甲放在65号桌上的“华为”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8元。上述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与王卫至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攻略高手网吧”,盗得被害人徐某放在81号桌上的“米蓝”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9元。上述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6、2015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与王卫至宿迁市宿豫区“快快通网吧”,盗得被害人张某乙放在8号桌上的“联想”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元。7、2015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与王卫至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小区“盛世网吧”,盗得被害人靳某放在15号桌上的“金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0元。该手机被二人以2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邱某和王卫各分得100元。另查明,被告人邱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案关系人王卫已赔偿靳某1530元、赔偿张某乙340元、赔偿孙某717元、赔偿丁某808元及赔偿王某手机屏幕损坏费用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王卫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丁某、孙某等人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