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安徽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与殷伟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殷伟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905号原告: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74957551B。法定代表人:沈世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伟昌,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殷伟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3元,减半收取6111.5元,由原告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