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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杨昌会与刘世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会,刘世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01民初869号原告杨昌会,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安,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特别授权)。被告刘世华,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会与被告刘世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会以被告刘世华已把原告建盖的简易房全部掀开毁损,导致本案无法用物权保护的实体事实解决,只有另行寻求法律关系调整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会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昌会承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