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周正玉与李阳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玉,李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周正玉,女,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阳艳,女,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周正玉申请执行李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宣沁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