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敬搏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程晋国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敬搏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程晋国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61号原告: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晓梅,总经理。被告:合肥敬搏门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程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敬搏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程晋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程晋国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为771.5元,由原告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