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沈志良欠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272.68元,两项合计12272.68元,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二、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7.08‰加收50%罚息计付给原告;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沈志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志良付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缴交本案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金融、国土、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被执行人定下还款计划从2016年3月开始每个月的30日前还款2000元至还清款项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1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