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973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燕某,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方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元附:(2016)皖1225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