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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雪与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韩雪。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 经营者刘运忠。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韩雪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雪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