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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志强,郑锦康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郑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7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4日被逮捕,于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严艺锋,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荆平,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郑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伙同郑某从2015年1月开始在西乡街道城中村非法经营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向客户收取费用,安装卫星接收器的设备是冯某出资人民币4万元购买的,据冯某其占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郑某占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利润用于发放工人的工资及平时设备的维护。冯某、郑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安装卫星电视,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4000元。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归案。12月20日,郑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郑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郑某无国家法律,非法经营卫星电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郑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龙浩(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