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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孟超、李志勇、丁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孟超,李志勇,丁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乡政街123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5号1栋1-4层7号。法定代表人李希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负责人李志勇,经理。被执行人孟超,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合伙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西伯街25号1栋4单元3层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9********。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60号宇轩还原D栋6单元6楼3门,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76********。被执行人丁永超,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合伙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3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孟超、李志勇、丁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代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