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342号申请保全人李春燕,女,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冲那高旺村五队28巷**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保全人林静茹,女,汉族,2013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申请保全人林铭潮,男,汉族,1955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冲那管理区濂溪村,身份证号码××。申请保全人麦悦甜,女,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杨瑶,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溪南街***号,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李仲笑,女,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北新里6巷*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保全人李春燕、林静茹、林铭潮、麦悦甜与被保全人杨瑶、李仲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春燕、林静茹、林铭潮、麦悦甜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杨瑶、李仲笑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保全人李春燕、林静茹、林铭潮、麦悦甜于2016年4月18日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李春燕、林静茹、林铭潮、麦悦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李春燕、林静茹、林铭潮、麦悦甜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担保人林英伦所有的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二路8号名苑华庭30座304房屋一间。二、在人民币30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杨瑶、李仲笑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社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