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庞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庞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85号申请执行人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钟学安,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庞美英。申请执行人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庞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6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385号。在执行中,双方私下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