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鲁06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生,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37号内1号。被执行人朱亮,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仕达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色家园E座703号。被执行人曲秀芹,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仕达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色家园E座703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鲁0602执1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曲秀芹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272号15-3号房产1套。现因被执行人朱亮、曲秀芹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曲秀芹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272号15-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