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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鲁06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生,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37号内1号。被执行人朱亮,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仕达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色家园E座703号。被执行人曲秀芹,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仕达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色家园E座703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鲁0602执1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曲秀芹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272号15-3号房产1套。现因被执行人朱亮、曲秀芹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曲秀芹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272号15-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