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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魏勇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魏勇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602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忠,主任。委托代理人XXX,南京市六合区横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勇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梁街道山东社区)与被告魏勇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勇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横梁街道山东社区诉称,2003年1月10日,原告(原系六合县横梁镇山南村民委员会,现区划合并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将本居委会周西组93.8亩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被告父亲魏某某(已去世)承租经营,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就承租土地的用途、年限、年租金及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在被告父亲实际承租土地时,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该土地用于名贵果树开发,而是种植普通杨树。后用于被告父亲生前口头承诺过,承租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成才砍伐后,不再承租该土地,该协议才得以继续履行。2013年,被告将承租土地上的树木砍伐后,却以承租土地期限未满为由,拒绝归还土地。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所承租的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且2015年土地租金至今未给付。综上所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2、判决支付截止到合同解除之日的相应租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勇建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0日,原六合县横梁镇山南村委会(甲方)与被告魏勇建之父魏某某(乙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辖区内土地发包给乙方经营,主要用于银杏等商品林开发,其间套种其他农作物。租赁面积93.8亩,租赁期限22年,从2003年1月10日至2024年10月1日。租金第一、二年度按75元/亩计算,2005年后按80元/亩计算,租金给付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前。双方补充约定: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魏某某年老不能经营时,由其子女代替执行本协议。该份协议经过了原山南村委会周西组全体村民签字认可。另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六合县横梁镇山南村委会已合并为本案原告即横梁街道山东社区。上述协议签订后,涉案土地即全部用于种植白杨树,2014年魏某某去世后,由被告魏勇建在实际经营,其并未缴纳2015年度土地租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现场勘查,涉案土地上的成才白杨树已于2013年被全部砍伐,近剩余部分树根,土地实际处于抛荒状态。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一份、土地使用权流转到户签字表一份、结算凭证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六合县横梁街道山南村委会与魏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经过了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签字确认,应属合法有效。现山南村委会因行政区划调整已合并入横梁街道山东社区,故其权利义务应由本案原告继受。同时,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认可在魏某某因年老不能经营的状况下,由魏某某子女继续经营,且本案被告魏勇建在魏某某去世后,亦实际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实际经营,原告对此也予以了认可,故涉案协议的相对方已实际变更为了本案原告和本案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现场勘查,涉案土地上的成才树木已被全部砍伐,土地实际处于抛荒状态,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且魏勇建经原告方催缴后未能按时缴纳2015年度土地租金。综合以上几种因素,本院认定涉案协议已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在合同未解除前,被告魏勇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实际占用土地其间的租金,即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7504元/年(80元/亩,93.8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六合县横梁镇山南村委会与魏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二、被告魏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相应的土地租金(租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7504元/年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勇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魏勇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艳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