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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鵾与骆俊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鵾,骆俊华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904号原告刘鵾。被告骆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鵾诉被告骆俊华相邻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