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兰溪市瑞俊纺织有限公司与杨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瑞俊纺织有限公司,杨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158号原告兰溪市瑞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诉讼代表人兰溪市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李渔路162号,系兰溪市瑞俊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胡建其,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华。委托代理人陈国荣,兰溪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瑞俊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瑞俊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本案诉争的“原被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与双方的另案争议“即被告是否要根据《借条》承担贷款责任”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瑞俊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瑞俊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唐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