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录芝以与被上诉人周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某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毛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