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贤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贤胜,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4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贤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贤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贤胜于2016年2月4日凌晨,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石化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沃尔玛商场对出路段时,因在公路上倒车而与被害人姚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贤胜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贤胜向被害人姚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贤胜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贤胜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另查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陈贤胜在上述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无责任。被告人陈贤胜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和随案移送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贤胜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贤胜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上述情节及醉酒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贤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章湖钟阳娟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追缴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