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叶爱红与朱小英、叶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爱红,朱小英,叶萍,陈前进,周雨华,叶桂生,朱庆霞,王立群,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号申请执行人叶爱红,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朱小英。被执行人叶萍。被执行人陈前进。被执行人周雨华。被执行人叶桂生。被执行人朱庆霞。被执行人王立群。被执行人叶峰。关于叶爱红与朱小英、叶萍、陈前进、周雨华、叶桂生、朱庆霞、王立群、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小英、叶萍、陈前进、周雨华、叶桂生、朱庆霞、王立群、叶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爱红与被执行人叶峰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叶峰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5203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08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