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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4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波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东阳市豪度生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波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东阳市豪度生态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4636号原告:义乌市波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车站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马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凌、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豪度生态酒店,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00号。经营者:张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波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豪度生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波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义乌市波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