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桥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国玉与谢占民、杨广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玉,谢占民,杨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玉,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陈家沟村33号,身份证号130802197307251638。被执行人谢占民,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20组8号,身份证号13082119581222151X。被执行人杨广东,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本院在执行朱国玉与谢占民、杨广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国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