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4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印明花与被执行人张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明花,张建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449号申请执行人印明花。被执行人张建俊。申请执行人印明花与被执行人张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04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建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印明花12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一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604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建俊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张建俊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俊名下位于丹阳市天波城77幢102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汽车一辆,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04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束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