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马飞申请执行阿拉坦苏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马飞,男,汉族,住所地东乌旗毕力格街13组5号,证件号码132521197112138314。被执行人阿拉坦苏和,地址东乌旗额吉淖尔镇哈日嘎图嘎查。身份证号15252519910515121X马飞申请执行阿拉坦苏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年东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飞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飞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的2015年东民初字第00306号[仲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