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明伟与舒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伟,舒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许明伟,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舒艳,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明伟与被执行人舒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明伟借款27037的义务,现尚欠申请人16752元(含执行费305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舒艳、罗江(系舒艳丈夫)在本院(2013)崇州执字第663号案件中的应收款167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