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76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战波,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委托代理人张燕,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