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76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战波,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委托代理人张燕,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