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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祖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孟祖平,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特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孟祖平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祖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锦都滨江名流35幢【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44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3-003**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光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浩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2432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祖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孟祖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锦都滨江名流35幢[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44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3-003**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附:(2016)浙078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