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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恢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冬莲,盛君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恢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汪冬莲。被执行人盛君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冬莲与被执行人盛君珺经济损失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跃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