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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788号原告:杨某某,男,193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3月2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德海、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系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在被告所有的房屋生活居住。2014年4月份,原告因患脑血栓及右腿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半年,2014年10月份原告出院后,搬到其女儿杨冬梅家中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渐行渐远,且原告身体不能自理,故为了原、被告双方今后各自的幸福,现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如果原告今天到庭的话,我同意离婚。但今天原告没有到庭,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不符合事实,我现在一身的病,都是因原告累的,连累带吓的。从原告有病,这半年来,我生活在恐慌中。原告住院期间,我在医院照顾,医院的医生、护士都是看到的。从2015年4月30日开始,我一直在受着煎熬。我和原告夫妻十多年,原告一声招呼不打就走了,什么也没跟我说,我接受不了。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王某某于2010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现杨某某起诉来院,请求解除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表示同意与杨某某离婚。杨某某与王某某均表示无子女抚养问题亦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杨某某住院病历。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现原告杨某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本案原、被告间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玲玲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