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渝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渝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特50号申请人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18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961713-3。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代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罗渝,女,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渝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4)泸仲字第92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罗渝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且该仲裁裁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罗渝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4)泸仲字第94号裁决书,准予进入执行程序。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