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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春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160号罪犯李春城,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东街**号*号楼1-501,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济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李春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李春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