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财、王世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财,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士鹏,该社信货员。被执行人:王世财,男。被执行人:李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财、王世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财、王世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440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4)桦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