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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生某1与段某、生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某1,段某,生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1民初1322号原告生某1,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段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江市被告生某2,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审理生某1诉被告段某、生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生某1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