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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81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国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九日书记员  晁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