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玉龙与任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871号原告唐玉龙。被告任光辉。本院在受理原告唐玉龙诉被告任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玉龙负担(已付)。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