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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闫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837号原告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法定代表人孙美峰,总经理。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闫安生,经理。被告闫安生,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闫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