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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与沂源晟金港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沂源晟金港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32号原告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踅庄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吕栋,经理。被告沂源晟金港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大张庄镇北村,法定代表人:赵西亮,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晟金港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沂源晟金港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沂源晟金港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