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白亮华、段成财、李多西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白亮华,段成财,李多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负责人王剑,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94130-0。地址:高台县。委托代理人罗羽东,系该行行长助理。被告白亮华,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段成财,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不识字,农民,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段新辉,男,汉族,1987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威市凉州区。,现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被告李多西,男,汉族,1988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高台支行)诉被告白亮华、段成财、李多西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人民陪审员郇爱年、李发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羽东和被告段成财委托代理人段新辉及被告李多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亮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高台支行诉称,2013年4月28日,三被告自愿组合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两年期间内,三被告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任一成员以其他成员为保证人,可在5万元额度内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2日,被告白亮华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白亮华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农资,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白亮华发放了贷款,后来被告白亮华偿还了2015年1月2日以前的利息,但此后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白亮华却下落不明,被告段成财、李多西以向被告白亮华追偿为借口而没有偿还。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请要求被告白亮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0942.22元,逾期利息算至2016年4月1日,合计60942.26元;要求被告段成财、李多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亮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段成财、李多西辩称,原告诉称三被告联保属实。三被告联保后曾每人从原告处贷款3万元,将3万元分别偿还后,被告段成财、李多西发现被告白亮华经营的餐厅出现了风险,就告知原告,再不能给被告白亮华发放贷款,否则被告段成财、李多西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后来原告还是给被告白亮华发放了贷款5万元,该贷款发放时被告段成财、李多西不知情,直到原告催收时才得知情况。因此被告段成财、李多西不应承担本案连带偿还责任。对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本身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三被告自愿组合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两年期间内,三被告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任一被告以其他二被告为保证人,可在5万元额度内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2日,被告白亮华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白亮华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农资,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白亮华发放了贷款5万元。后被告白亮华偿还了该借款2015年1月2日以前的约定利息,此后再未偿还过借款本金或利息。2015年8月28日,原告诉请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经向被告白亮华父亲白登军调查,被告白亮华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白亮华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诉讼指南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被告白亮华未到庭应诉。2016年4月1日开庭审理中,原告除要求三被告偿付借款本金5万元外,将原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三被告偿付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0942.22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段成财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李多西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编号62003098300202201304200253626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62003098114045680204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书、编号6200309811404568020401手工借据、贷款发放单、本息及罚息计算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清偿。三被告自愿以户为单位结成联保小组,并与原告签订联保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与被告白亮华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符合联保协议的约定。现借款人被告白亮华下落不明,除其已按约偿还的2015年1月2日前借款利息外,其余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至今未清偿,依照约定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故三被告应连带偿还该笔借款本息。被告段成财、李多西辩解已向原告声明不得再为被告白亮华发放贷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该辩解与联保协议约定不符,且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原告诉请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白亮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裁决对其不利的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亮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的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0942.22元(算至2016年4月1日),合计60942.2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段成财、李多西对被告白亮华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段成财、李多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白亮华追偿。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白亮华承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被告段成财、李多西对此诉讼费的给付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潘海龙人民陪审员  郇爱年人民陪审员  李发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