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得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06号罪犯赵得功,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丽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得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078号刑���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得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得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得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得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