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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訾亮与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亮,刘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訾亮,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利军,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5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訾亮申请执行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利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