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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恩学与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西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恩学,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西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755号原告周恩学。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西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锋,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周恩学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西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恩学、被告西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恩学诉称,其与被告西甘村委会曾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按期完工后,被告西甘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14年11月26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西甘村委会向其出具欠条一张,明确载明下欠工程款数额为15616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西甘村委会均推诿不给。现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西甘村委会立即支付其剩余工程款156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西甘村委会承担。被告西甘村委会辩称:被告西甘村委会与原告周恩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出具156160元欠条均属实。但现在村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具体听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原告周恩学与被告西甘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将西甘村村内道路硬化砌石坎工程交由原告周恩学承包建设,该《协议书》对“工程要求、工期、安全事故处理、工程结算方式”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该《协议书》下方有原告周恩学签字、被告西甘村委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王锋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恩学即按约施工。然而工程完工后,被告西甘村委会仅支付其部分工程款。2014年1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西甘村委会向原告周恩学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五台街道办东尧村村民周恩学给西甘村砌石坎工程款壹拾伍万陆仟壹佰陆拾元整(156160元)。该欠条下方加盖被告西甘村委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王锋签字。此后,原告周恩学曾多次向被告西甘村委会索要所欠工程款未果,现原告周恩学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周恩学坚持其诉请,被告西甘村委会坚持其答辩意见。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周恩学与被告西甘村委会自愿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按约履行。被告西甘村委会在工程完工后,自愿向原告周恩学出具156160元工程款欠条一张,欠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原告周恩学诉请要求被告西甘村委会支付该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西甘村委会辩称其经济困难一节,因其尚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西甘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周恩学工程欠款156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423元,原告周恩学已预交,减半收取1711.5元,由被告西甘村委会承担,被告西甘村委会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周恩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抒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