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申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范某庚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丙,范某戊,范某己,范某庚,范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甲。委托代理人:范某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丙。委托代理人:范某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庚。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范某丁。再审申请人范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范某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某甲申请再审称:一、范某丁所提交的2011年6月27日的遗嘱系伪造,因为范某丙与范某乙从未赡养过范甲、刘乙二人,且未参加过二人葬礼,甚至连范甲去世时间都不知道,范甲怎能写遗嘱把遗产留给范某丁这样的不孝子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范甲于2012年1月11日去世,范某丁竟然想出范甲去世时间为2012年11月21日,村委会亦出具假证,证明范甲去世时间为2012年11月21日,范某丁于2012年11月29日接受遗赠。本案二审判决认定范某丁有权接受遗赠,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撤销(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范某丙、范某丁提交意见称:(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正确,不同意范某甲的再审申请,请求驳回范某甲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范某甲再审主张范某丁提交的遗嘱系伪造的,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范某丁在2011年6月27日范甲立遗嘱之日,即委托他人执笔并由见证人见证,足以证明范某丁以行为表示接受遗赠,故范某甲关于范某丁未接受遗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5)大民一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范某甲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范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梦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