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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宝华与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华,张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81民初24号原告:孙宝华。被告:张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华诉被告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