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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都县黄石。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宏帆,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林宏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中山市大涌镇中新公路加油站对面的“中山市大涌镇旭华制衣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GUESS品牌的牛仔服装。2015年5月15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中山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制衣厂检查时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GUESS品牌的牛仔服装2072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63976元)及标有注册商标GUESS品牌的吊牌等辅料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移交案件线索函、现场笔录、(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移交证明、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山市公安局的抓获及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及文件去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涉案物品的照片、中山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诺书、鉴定书、产品价目表、请求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辩护人提供的淘宝(天猫商城)网页信息截图、证人彭某、刘某、伍某、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经查,公诉机关以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即按被侵权产品(正品)的价格认定涉案共9个款式的牛仔服装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8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提出该价值鉴定明显过高,并供称涉案服装从未销售过,未确定销售价格,但生产成本单价在50多元,即总成本约人民币11万元。辩护人提供了与涉案牛仔服装同品牌且相同或类似款式的服装在“天猫商城”上的销售价格,认为涉案服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参照该商城的销售价格,即认定价值约为人民币90万元。另查,根据涉案服装的照片与正品服装照片对比看,部分款式存在明显差异,不宜按正品价格认定其价值。本案虽无法查实确切销售价格,但按辩方的意见,即以被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显然比控方意见按被侵权产品(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更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所提张某甲无犯罪前科、涉案服装均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牛仔服装2072件及辅料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斌斌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保法连宜静第4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