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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梁映晖与朱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东,梁映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2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庆东。委托代理人莫智茂,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映晖。上诉人朱庆东因与被上诉人梁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庆东以无证据证实上诉的事实,请求撤回上诉,遵照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庆东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庆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24元,由上诉人朱庆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庆斌审 判 员  赵舒颖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