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梁映晖与朱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东,梁映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2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庆东。委托代理人莫智茂,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映晖。上诉人朱庆东因与被上诉人梁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庆东以无证据证实上诉的事实,请求撤回上诉,遵照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庆东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庆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24元,由上诉人朱庆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庆斌审 判 员 赵舒颖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