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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赖秋莲与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秋莲,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647号原告:赖秋莲。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宾港北路179号。法定代表人:沈华,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赖秋莲与被告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借款月利率12‰。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即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从2015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赖秋莲向被告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请求返还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诉讼,因赖秋莲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本院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也非外商独资企业,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