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52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才太与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太,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410号原告才太,男,藏族,1971年7月4日生,农民。被告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地区互助县威远镇南郊。法定代表人蔡有华,女,汉族,1969年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贺生彪,男,汉族。系贵德基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才太与被告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才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才太负担。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