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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祁巾婷与被告金效长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巾婷,金效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977号原告祁巾婷。法定代理人祁登科。法定代理人李玉玲。被告金效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巾婷与被告金效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巾婷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巾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